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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燈具之玻璃纖維燈具布罩是否需做防焰性能或其他消防安全認證?
發佈日期: 2017/12/01

按消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其目的是以防止微小火源承載於是類地坪鋪設物或延著是類垂掛物延燒擴大,旨揭產品應非屬上開規定防焰物品範圍。惟請考量燈具發熱、長期高溫致材質劣化或電線走火等高火災風險因子,其裝置應距上述發熱源一定之安全距離,或以不燃材料替代,或避免於天花板裝設此類可燃之裝飾物,防止火災時造成燃燒、熔滴等現象,影響人員之避難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