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焰窗簾依消費者之需求,其組成可分為平織、印花、壓花、織花等形式,因屬性不同,其認定方法如下:
(一)平織:織紋相同,顏色不同,可使用同一試驗號碼。
(二)印花:織紋相同,花色不同,可使用同一試驗號碼。
(三)壓花:認定方式同印花。
(四)織花:織紋不同,應分別送驗,依試驗結果分別取得不同之試驗號碼。
二、防焰廠商於申請印花或壓花防焰產品試驗時,應同時檢附織紋相同、花色不同之試樣(一試驗合格號碼至多12款試樣),並於通過防焰性能試驗後於試驗報告書上註明試樣項數且附加試樣。
三、為避免防焰製造或進口廠商於檢樣送驗取得試驗號碼後,將不同之產品以同一試驗合格號碼視之,造成日後市場品名紊亂,消防機關查核及抽購樣未符防焰性能產品回收不全等情事,請 貴會循此標準統一作法,並對有疑義之業者詳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