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未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為避免因一時的疏失,而違反防焰法令,請於防焰產品通過試驗取得登錄號碼後,務必先行申請材料標示,方可銷售。再登錄之防焰產品於更換新號碼後,必須重新申請新號碼之材料標示。
備註:防焰標示申請之檢附文件
1、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2、材料標示(懸掛、張貼)以100張為上限(須註明生產碼數及捲數,進口業者以進口報單為依據)
3、申請施工物品標示需檢附材料標示。
4、窗簾縫製、張貼300張、地毯鑲釘200張以上需另檢附施工證明(如合約書、訂貨單等可資證明之文件)
1張材料標示可申請之張數上限
種類 |
窗簾 |
布幕 |
百葉簾 捲簾 |
隔簾 |
滿鋪地毯 |
張數 |
50 |
5 |
50 |
20 |
10 |
※ 方塊地毯則需5張材料標示方可申請1張物品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