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除防焰性能試驗報告書相關樣品基本資料提供管理問題;自九十六年度起各類防焰性能試驗報告書文件均於備註欄加註『本樣品基本資料均為廠商提供』字樣。
二、防焰性能試驗報告書中樣品基本資料之重量、支數、密度若為本會所代測均於欄位右下欄處加註(代)字樣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