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焰廠商於申請印花或壓花防焰產品試驗時,有關一試驗合格號碼可認定十二款試樣部分,因本會僅測試一款花色,故防焰性能試驗報告書上僅附加該款測試樣本,試驗合格後同意登錄,餘款試樣僅附加於防焰基金會留底之防焰性能試驗報告書後備檔,並於掃描後建置於本會網站。
二、所提之試樣件數以送測當次件數為計算依據,不可分次補正;若不足十二款則以實際送件數為準。
三、由於考量廠商成本及本會儲存空間問題,除測試款需符實際檢測所需樣本尺寸外,備檔之試樣為A3尺寸且需為代表性花紋樣本,不可檢附布邊或不易辨別造成混淆之樣本。
四、本會對廠商所提樣本保有採認權,檢測後不合格之備檔樣本及易造成混淆之樣本,本會將逕予退回並不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