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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區地毯工業同業公會針對防焰地毯產品形式之認定及認證號碼適用範圍疑義,經內政部消防署96年11月9日消署預字第09608258622號函辦理
發佈日期: 2011/03/23

 一、相同織法、材質、形式、毛高、底材,不限色號(指單一顏色),可使用同一試驗號碼。

 二、相同織法、材質、形式、毛高、底材,僅表面花色圖案不同,可使用同一試驗號碼(一試驗合格號碼至多12款試樣,須於申請時檢附每款30公分x30公分小樣供掃描建檔,所提之試樣件數以送測當次件數為計算依據,不可分次補正;若不足12款則以實際送件數為準)。

 三、凡毛簇形式、毛高或底材不同者,應分別送驗,依試驗結果分別取得不同之試驗號碼。

 四、認定有困難時,由中央消防機關依實物判定之。